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9180号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铁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丽,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柱,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天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天柱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芦 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