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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恢20037号之一

陈宝印、于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宝印,于力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宝印,男,194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于力,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陈宝印与于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瑞

审判员 杨景崑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