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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1314号

耿双建与娄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双建,娄保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314号原告耿双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娄保君,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双建诉被告娄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耿双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娄保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双建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双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耿双建负担。

审判员  付娇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