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314号原告耿双建,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娄保君,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双建诉被告娄保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耿双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娄保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双建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双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耿双建负担。
审判员 付娇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