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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702执字748号

申请执行人方旭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旭,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702执字748号申请执行人方旭,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方旭与被执行人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方旭费用合计5117元,并2013年3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松原市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吉0702民终16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方旭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