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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208号之一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与孙锁友、连玉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孙锁友,连玉凤,慕林宝,于建忠,孙宗显,朱志永,孙宗行,孙政福,于庆涛,孙元殿,王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

被执行人:孙锁友。

被执行人:连玉凤。

被执行人:慕林宝。

被执行人:于建忠。

被执行人:孙宗显。

被执行人:朱志永。

被执行人:孙宗行。

被执行人:孙政福。

被执行人:于庆涛。

被执行人:孙元殿。

被执行人:王爱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