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家支行。
被执行人:孙锁友。
被执行人:连玉凤。
被执行人:慕林宝。
被执行人:于建忠。
被执行人:孙宗显。
被执行人:朱志永。
被执行人:孙宗行。
被执行人:孙政福。
被执行人:于庆涛。
被执行人:孙元殿。
被执行人:王爱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