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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梁传发与被执行人陈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传发,陈法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梁传发,男,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宽甸露河镇。被执行人陈法(曾用名陈海发),男,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本院在执行梁传发与陈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法每月还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李晓雷

审判员  宋起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