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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519号之二

葛祥林与陈德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葛祥林,陈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519号之二

原告:葛祥林,男,1981年3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陈德英,女,1943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葛祥林与被告陈德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葛祥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保全费398元,合计772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贺慧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