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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319号

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催昭鹏,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闫某某。申请人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建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我院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了3000元,扣款时间需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  许本成

代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