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784号
原告:欧正勇,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福,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成凯,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告:李芳,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某1。
第三人:蔡某2。蔡某1、蔡某2
法定代理人:蔡成凯(蔡某1、蔡某2之父),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512228638,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蔡某1、蔡某2
法定代理人:李芳(蔡某1、蔡某2之母),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欧正勇与被告蔡成凯、李芳,第三人蔡某1、蔡某2撤销赠与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欧正勇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正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正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欧正勇负担。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