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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九原执字第179号

杨兴凯与白二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兴凯,白二换,王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179号原告杨兴凯,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委托代理人朱树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白二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告王娥女,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白二换,白二换妻子。杨兴凯申请执行白二换、王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九原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