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179号原告杨兴凯,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委托代理人朱树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白二换,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告王娥女,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白二换,白二换妻子。杨兴凯申请执行白二换、王娥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2)包九原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