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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630号

王俊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国,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630号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王俊国。王俊国盗窃罪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井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9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罚金1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22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