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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380号

叶敏芳与陈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敏芳,陈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380号

原告:叶敏芳,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陈砚,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叶敏芳与被告陈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叶敏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敏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敏芳负担。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益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