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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212号

(2016)湘1126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欧阳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国勇

审 判 员  罗四平

审 判 员  王贤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