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杜青春,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改善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6807153815
申请执行人:孙井丽,女,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改善村,身份证号码220721196807055014
被执行人:刘志岩,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改善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907023551
被执行人:曲亚茹,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大林子镇改善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603193391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扶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757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彦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孝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