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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9281号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陈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陈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281号

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东路1号5幢1/6-1。

主要

负责人:秦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江,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陈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海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