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281号
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东路1号5幢1/6-1。
主要
负责人:秦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江,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与被告陈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海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