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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2064号

王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064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方某,男。

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周爱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凤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