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2064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方某,男。
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周爱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凤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