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恢5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启,居民。被执行人姜孟田,居民。被执行人姜峰,居民。本院在执行张荣启与姜孟田、姜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程冬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