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1793号
原告:姬广恩。
委托代理人:刘刚,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巢圣元。
被告: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夏家庄村万官路中段。
被告:张培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100号。负责人李茂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广恩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巢圣元、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广恩撤回对被告巢圣元、泰安市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士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