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388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该行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文春,系八号支行副行长。被告郝俊丰,男,196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号村*组。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俊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