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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民初927号

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92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学刚,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洪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