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283号
原告:陈文东,职工。
被告:义乌市畅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金小芳。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原告陈文东与被告义乌市畅通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陈文东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