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红霞,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个体工商户,湖南省株洲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和平,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李佳,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平安保险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华,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姚红霞、易和平因与被上诉人陈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姚红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艳
审 判 员 曹 阳
代理
审判员 曾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瑞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