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陈泉明。
被执行人:李金炉。
被执行人:吴瑞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泉明与被执行人李金炉、吴瑞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洪旗星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丞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