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631号原告黄运枝,男。被告郑三豹,男。被告郑二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运枝与被告郑三豹、郑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运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青山
代理
审判员 :解俊豪
人民陪审员 :李付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焦阳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