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189号申请执���人:张华,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木兰小区。
被执行人:姜君廷,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吴炉镇小孤山村。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姜君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4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40425元,执行费506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姜君廷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晓龙
代理
审判员 李 治
人民陪审员 宋起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美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