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009号之三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
主要
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勤,该单位员工。
被告:尹记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尹记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履行完毕所有债务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保全费580元,合计1164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诗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