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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009号之三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尹记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尹记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009号之三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

主要

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勤,该单位员工。

被告:尹记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尹记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履行完毕所有债务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保全费580元,合计1164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诗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