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70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建永职务: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军、程伟强。
被告:冯丽芝。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诉被告冯丽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起诉要求被告冯丽芝偿还所欠贷款本金48332.4元及截止贷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全部利息、滞纳金;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冯丽芝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董艳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