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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390号

李宏伟与杨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宏伟,杨春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390号

原告:李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樊启立,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春桥。

原告李宏伟诉被告杨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李宏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认为,原告李宏伟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诉。本案受理费1212.00元减半收取606.00元,由原告李宏伟负担。

审判员  崔显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