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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2190号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190号

原告:宋某甲,女,1986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乙,男,1989年出生。

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宋某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依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