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588号
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12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薛增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瑶,山东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淑梅,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号*单元***室。
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出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集力运输集团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安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