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执1180号

左仁田、唐光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仁田,唐光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左仁田,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唐光纪,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作出的(2016)鲁0323民特2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光纪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唐光纪在银行的存款6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邢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