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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284号

陈喜庆与包富强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喜庆,包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陈喜庆,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包富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陈喜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富强自动给付了执行款70775元及执行费961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