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陈喜庆,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包富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陈喜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富强自动给付了执行款70775元及执行费961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