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91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吕安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廷中,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庄社区南三环与郑尉路交叉口向东400米路南。负责人王俊超。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郑国土资罚决字〔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非法占用的773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计:154700元;其他土地3186.0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31860.9元;罚款共计:186560.9元事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非法占用的773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计:154700元;其他土地3186.0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31860.9元;罚款共计:186560.9元。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俊辉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瑞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