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3028号

何仕福与徐文祥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仕福,徐文祥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028号申请执行人何仕福,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徐文祥,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仕福与被执行人徐文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