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冯健文,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肇庆市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端州一路端州工业城南12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3409117-5。关于申请执行人冯健文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2民终4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健文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冯健文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俊捷
审 判 员 黄坤朝
代理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