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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民终393号

上诉人景玉兰诉被上诉人刘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景玉兰,刘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民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玉兰,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7日,住积石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涛,男,回族,生于1977年2月1日,住临夏市。

上诉人景玉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7民初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景玉兰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认为反诉标的额未达到500万元以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应由积石山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刘洪涛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刘洪涛提出的反诉标的额已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东麟

审 判 员  袁 胜

代理

审判员  马红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