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314号
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路162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玲,公司员工。
被告:赖崇书,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崇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友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