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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577号

申请人杨玉国与被执行人侯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国,侯长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77号申请人杨玉国。被执行人侯长山。申请人杨玉国与被执行人侯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猛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