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77号申请人杨玉国。被执行人侯长山。申请人杨玉国与被执行人侯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猛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