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564号罪犯孙永民,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龙江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永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永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孙永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永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