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236号
原告:喻国卿。
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总经理。
被告: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3层7号。
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
被告: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
被告: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6号(钻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宗亚,总经理。
原告喻国卿诉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喻国卿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国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国卿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6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曦筱
人民陪审员 石 俊
人民陪审员 刘 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