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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2236号

喻国卿与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喻国卿,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2236号

原告:喻国卿。

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总经理。

被告: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3层7号。

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

被告: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

被告: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6号(钻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宗亚,总经理。

原告喻国卿诉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喻国卿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国卿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国卿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6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曦筱

人民陪审员  石 俊

人民陪审员  刘 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