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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938号之一

焦永红与詹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永红,詹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永红

被执行人:詹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