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976号
原告:陈利君,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3********),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士岙村1区**号。
被告:陶秋琴,女,1958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8********),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座街***弄*号。
被告:陶琴飞,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63********),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沙田小区**幢**号。
原告陈利君与被告陶秋琴、陶琴飞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陈利君负担。
审判员 周晓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