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伟腾,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佳圣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覃静,董事长。原审被告恩平市君堂镇亿辉陶瓷厂,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经营者:关伟腾。
上诉人关伟腾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佳圣达工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恩平市君堂镇亿辉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免交上诉费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关伟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翔
审 判 员 周辉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