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703号
原告:韩邦春,居民。
被告:邵常顺,成年。
原告韩邦春与被告邵常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韩邦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邦春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邦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韩邦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