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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民初1703号

韩邦春与邵常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韩邦春,邵常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703号

原告:韩邦春,居民。

被告:邵常顺,成年。

原告韩邦春与被告邵常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韩邦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邦春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邦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韩邦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淑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