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954号
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望湖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38667506D。法定地区人:王建伟。
委托代理人:刘晓丽,住辽宁省北票市,系该单位职员。
被告:马明华,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雪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