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469号申请执行内蒙古银行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包头市钢铁大街58号帝豪天下大厦1-3层。负责人邢爱泽,行长。被执行人刘志丹。被执行人王旭华。被执行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曹守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刘志丹、王旭华、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证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亚峰
审 判 员 赵俊平
代理
审判员 赵军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