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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62号

申请保全人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合肥安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之间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62号申请保全人: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龙。被申请保全人:黄金宝。被申请保全人:合肥安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现变更为合肥金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长荣。申请保全人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合肥安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之间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合肥安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合肥安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工程分公司执行款。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延边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冻结房屋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