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翔宇蛋鸭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万众村六组。代表人:赵德俊,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公安县家华家庭农场,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联合村。代表人:骆家华,该农场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翔宇蛋鸭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公安县家华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公安县家华家庭农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公安县家华家庭农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2016)鄂1022执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