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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44-2号

林开群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欣悦,周庆兵,林开群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王欣悦,女,200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理人:沈云,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欣悦之母。

被执行人:周庆兵,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庆南散居,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林开群,女,1978年6月1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徐巷村朱大圩组,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王欣悦与被执行人周庆兵、林开群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00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欣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304.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平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