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080号
原告:马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艳军 微信公众号“”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080号
原告:马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甘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艳军 微信公众号“”